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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清偿
来源:夏菲菲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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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是基于婚姻而形成的一种自然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不同于合伙合作关系。当夫妻一方或或双方对他人负有民间借贷债务时,该债务的归属和清偿在法律上也有着特殊性。由于夫妻借款目的和用途不同,财产性质属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不同,随之借款债务由谁清偿也不同,因此,首先必须搞清夫妻借款的用途和归属问题,然后才能确定共同清偿或者个人清偿。

一、共同借款的以共有财产清偿

在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出面借款在民间借贷合同上共同签名的,这与两个自然人共同借款没有区别,所以,不论借款目的和用途如何,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还可以主张以夫妻各自的财产的清偿。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现实中的问题是,夫妻一方单独出面借款,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往往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不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婚后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例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产,婚后登记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2) 夫妻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或一方衣食住行所负的债务,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房屋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的应由双方负担的债务。

(3) 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例如,从事工商业、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从事投资或者其他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等。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如果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对其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 因赡养对其所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抚养子女、赡养父母是夫妻双方应尽的义务,由此支付治病、抚养、赡养所负的债务主要包括:

(7)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配偶个人债务的范围

除上述共同债务情形外,其他债务通常都是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资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并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4)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附随此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的债务也应当视为个人债务。(5)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偿还实际上是连带清偿责任,部分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以共有财产清偿,不足的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一方对个人所负的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据此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一方个人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还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五、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条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的,对共有债务的处理有三种方法:共同财产足以清偿的,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夫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在离婚时约定由一方个人成安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对夫妻内部具有约束力的,但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这种债务转移,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就不具有约束力,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再者,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离婚,在离婚时约定由个人承担债务的,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离婚后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离婚后通常不再产生新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原财产的处理、子女抚养等因素,也可能要处理新旧共同债务问题。如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债权债权;又如,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未清偿,离婚后债权人追索或者人民法院执行的;再如,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

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七、一方赌博所负的债务无效

一方赌博所负的债务,属于一方个人违法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且赌博是违法行为,违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

案情简介

2010520,邱某与他人合伙创办电镀厂缺资金,向于某借款12万元进行投资,约定月利率1.5%,于20101120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由于该电镀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而不得生产,邱某无钱偿还于某的借款。20101216,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于某诉称:邱某与方某原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滚西存续期间,虽然邱某与方某因感情破裂于201087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借款投资电镀厂系原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邱某、方某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

被告邱某在辩称中承认原告于某起诉中提出的事实,表示今后有钱时一定偿还借款。

被告方某辩称:本案借款人是邱某,邱某借款用于合伙办电镀厂,电镀厂尚未生产就亏本,邱某根本没有将借款或者电镀厂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自己根本不知道邱某向于某借款的事情,今天于某起诉自己共同偿还,当初为什么未经自己同意给邱某借款?自己早已与邱某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因此,这笔借款属于邱某的个人债务,于某起诉借款是自己与邱某的原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理由,请求法院驳回于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与邱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方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也不知道邱某与于某发生借款关系,但借款发生在邱某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于某的的诉讼请求合法,应当予以支持。于是法院判决:邱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于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在离婚后是否属于为原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的借款人邱某在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于某借款12万元用于合伙创办的电镀厂,于某与邱某没有约定此笔借款为个人债务,邱某与方某也无约定此笔借款归邱某个人债务并取得于某的同意,所以,此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邱某与方某应当共同偿还。

方某如果承担共同债务后,则对电镀厂享有相应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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