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据能否视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一种约定
怎样看待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借据的性质,本案中该行为能否视为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具体到本案中,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周某出具借据,可见这是双方的一种约定,借条并未载明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从内容看只是一张单纯的借据,但该款项并未实际交付。
周某陈述,该借据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约定,秦某婚后学会一技之长后便开始经营生意,因双方闹矛盾,生意收入有秦某长管,分居期间双方约定,秦某以家庭共同财产是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经营,并约定该款项归周某所有,由秦某出具借据为凭。